靳士海律师亲办案例
车辆停放而导致交通事故,如何认定责任呢
来源:靳士海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6-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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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:
王某一日驾驶小轿车外出参加聚会,不巧途中汽车轮胎爆胎,王某便将汽车停在小型车道内修理小轿车,此过程中王某忘记开前后闪光灯,马某驾驶面包车从后面驶来,靠近时,马某才发现前方王某的小轿车,马某急忙踩油门,紧急刹车,但由于空中有雾视线不好和汽车惯性导致刹车不及,马某将王某撞倒,王某的小轿车也被撞到路边上。因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,双方请求法院判决。
本案最大的争议是责任承担的问题,对此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,原告王某提出,发生交通事故时,原告将汽车停在小型快速车道内,该车被撞时处于静止状态,原告的停车行为不是发生事故的起因,在修车长达30分钟的时间内过往很多车辆均未发生事故,所以事故原本是可以避免的。由于马某开车精神不集中,技术不娴熟,并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,才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。马某的过错和违章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。故此次交通事故应当由马某承担全部责任。
[济南海那靳律师]在发生事故时,王某所驾驶的汽车虽然处于静止状态,但马某将车停在快车道内修理车子,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。王某完全有条件将车推离现场移到路边修理,而王某未将车移开,未开后视灯,也不设任何标志,妨碍交通的安全与畅通,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。马某在行驶中遇到视线不清的情况下,未及时发现情况,撞到小王的车,不应承担主要责任。
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52条规定:“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,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,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警示闪光灯,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;难以移动的,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,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,必要时迅速报警。”
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60条规定:“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,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,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,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。”
王某的车辆发生故障后,在有条件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情况下,将车辆停放在机动车道内,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,既妨碍了交通的安全、畅通,也给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。
最后法院判决王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有重大过错,是导致交通事故的决定性因素,应当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。马某的过错和违章行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起决定性的作用,与王某违章停车的行为相比,处于次要地位。马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应当承担次要责任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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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靳士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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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山东海那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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